有三個女兒!倆姐姐「推舉」小妹養老人「老人走後卻都來爭產」還好提前有安排


在父母卧室床頭櫃的抽屜里,小女兒發現一個大信封……

小女兒打算把爸媽的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。穩妥起見,還是徵求了一下大姐和二姐的意見。當初倆姐姐口頭說過今後老人財產的問題。

誰知倆姐姐矢口否認!

大姐說道:

「小妹,當時我們就這麼一說。

你不想想,爸媽就留下咱們仨,你一個人都要了,有點不合適吧?況且,你小的時候,我和你二姐也沒少為你操心,這些事兒就不算了?這時候你怎麼不記得了?」

二姐在邊上也「敲邊鼓」:

「姐說的對。誰家老人走了,財產不是給孩子們平分?你一個人打算全要,有些太貪了吧?就算爸媽喜歡你,那也是他們的喜好,做兒女的干涉不了。但是你這種態度,傷姐妹感情吧?反正我是不同意。」

倆姐姐的說法,在小妹的意料之中,也在意料之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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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料之中,是因為她已經預想到了,父母留下來的房子是一筆巨大的財產。對於財產「眼紅」,見怪不怪,想分的心思很正常。意料之外,是當初倆姐姐承諾的話全當不認。

別管爸媽是否喜歡自己,至少在父母處理三個女兒的事情上,一直都是很公平的。小的時候什麼東西都平分,孩子自立了,老人也沒有必要再給孩子什麼。反過來,孩子對老人怎麼樣,老人就對孩子怎麼樣,這也很公平。

倆姐姐小時候「照顧」自己,基本上都是各自玩各自的,無非家裡多了兩個稍微懂點事兒的大孩子而已。要說對自己照顧多少,也談不上。後來上學也是各學各的,不像有些家裡,老大對老小那麼體貼、關愛。

小妹設想過結果。本來不願意多說什麼。到這種地步,妹妹也沒別的辦法,只好拿出老人留下來的信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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裡面有三樣東西:一樣是房產證,一樣是登記在父親名下的存摺。還有一樣,兩張紙——父母生前各自訂立的公證遺囑,大概的意思是:

「我去世之後,房子中我的份額全部由我的三女兒繼承。」

【4】結語

要說老人心裡沒數么?通過遺囑,可以很清楚的看到,老人心裡有數。

對於老人而言,想的很清楚,也很周到。所謂清楚,他們知道應該把財產留給誰;所謂周到,是通過一份遺囑把自己的想法落實了下去。

老人生前肯定考慮過未來幾個女兒可能會爭產的問題。小女兒對自己照顧多,把財產全給到小女兒,第一,這完全是老人個人的意思,換句話說,願意給誰都行,只要是個人意思就可以。第二,老人給的人,是對自己好的人。老人並沒有強求過讓誰來照顧他們,誰做到了就給誰。小女兒做到了,給她無可厚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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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大姐、二姐對小妹做出的口頭「承諾」,老倆並不知道。遺囑的事情,完全是老人從對小女兒認可的角度。

回過頭去看,這個事情中有幾個知識點,與大家做一個分享: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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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贍養者多分,不贍養者少分或不分。

這是在我國現行《繼承法》中的明確規定。但是,會有兩個容易「扯皮」的地方:

贍養的界定是什麼?天天陪著算,還是每天一個電話就可以?每周看望老人三次算,還是給老人錢才算?這是不太容易界定的。在某種程度上,「贍養」是個大家都明白、但是需要定性判斷的事兒——沒有量化的標準。

多少叫少分?這也是沒有標準的。一套房子少分1%,還是10%,都叫少分,但這裡的區別就大了。這是靠「裁量」的,空間很大。

所以,「贍養」的衡量標準,實際上應該放在老人心裡。而體現的最好形式,就是遺囑。

2.法定繼承情況下,繼承人平分。

如果沒有遺囑,按照法定繼承,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分。

二女兒一句話說的是對的:誰家老人走了,財產不是給孩子們平分?

這裡是有一個前提的:家裡的孩子們對老人都盡到了應盡的贍養義務,並且子女之間關係融洽。

對於老趙家三姐妹的情況,明顯不太符合這個前提條件。

所以,針對多子女家庭、尤其是子女們對老人盡孝程度不一的,老人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,非常必要。

3.遺囑的形式。

上面提到,老趙和老伴兒訂立的是公證遺囑。

合法的遺囑形式有很多,公證遺囑是形式之一,也是目前規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遺囑形式。

但是,遺囑本身是不必須公證的。在繼承法規定中,自己寫(自書遺囑)、或者請別人寫(代書遺囑),只要做到內容形式清楚明確、證據保存完整,同樣有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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